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