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章 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