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