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一)不使用计价器或者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二)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三)基价里程内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四)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使用空调的;(五)无故绕行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