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