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