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松花江、牡丹江、拉林河、呼兰河堤防背水面300米以内,其它江河堤防背水面100米以内为堤防工程保护区。

在堤防工程保护区内,不得擅自钻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程,特殊情况需要钻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程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安全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