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或者收回特许经营权,应当告知特许经营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