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止和排除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二)督促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对特许经营者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或者年度评估,并向公众公布评估结果;

(五)协助有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必要时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六)受理、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投诉;

(七)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八)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或者监督原特许经营者向新特许经营者移交项目;

(九)每年初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