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二)质押特许经营权;

(三)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数量,迟延或者间断提供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擅自提高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价格;

(四)擅自向消费者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五)擅自停业、歇业;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特许经营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