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质押特许经营权;(三)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数量,迟延或者间断提供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擅自提高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价格;(四)擅自向消费者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五)擅自停业、歇业;(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特许经营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