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