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三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一)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及相应偿债能力;(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三) 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的能力;(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