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财务计划第八条已废止年度财务计划在执行中发生下列事项,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一)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及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方案;(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和开支;(三)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四)享受误工补贴的对象及补贴标准;(五)其他需要提交讨论通过的财务事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