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内容公布后,其成员有权询问和提出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和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