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财会人员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直属不得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担任财会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