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八条有效下列情形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不属于省级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的;(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等个人问题的;(三)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四)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五)属于学术探讨的;(六)属于产品推介的;(七)没有实际内容的;(八)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对属于上述情形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代表来信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