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下列情形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属于省级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等个人问题的;

(三)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四)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的;

(六)属于产品推介的;

(七)没有实际内容的;

(八)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代表来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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