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责,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分办单位,由各分办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