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三条有效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并研究提出交办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交办。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理,并于十日内交办。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