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条有效代表可以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