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档案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