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销售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与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的禁食食品应分开销售,并严格管理进货渠道。 集贸市场清真食品与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禁食食品摊位应分开设置。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