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