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