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接收登记、提出办理建议、分送、归档、综合信息收集与研究和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等工作;
(三)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以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办理建议;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联系、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