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第六条已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有解释权的机关对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出的解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