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

有解释权的机关对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出的解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