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书面陈述意见,并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