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和支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航运、港口、产业、城市互动,形成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