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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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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已修改
水路交通事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生态环保、安全畅通、便民利民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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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