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航道及其岸线上建设或者设置锚地、趸船、涵洞、排水口、抽水站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