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电子口岸、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港口综合运输枢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