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清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