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