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规模化经营。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