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