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服务资格证”上记载违规三次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吊销其《服务资格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