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土、水利、地震、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加强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和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保护生态和环境资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