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农民新村和设施配套、风貌各具的乡(镇)住宅小区,引导农村居民向规划的农民新村和农村集中居民点适当集中。农民新村和乡(镇)住宅小区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住宅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