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的管理,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保护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