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的管理,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保护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