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因施工质量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业应当负责整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