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施放气球活动时,发现现场无专人值守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的气球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五日内公告或者书面通知认领。自公告发布或者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领取的,按照无主物品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