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以下简称气球)施放活动进行管理。

施放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具备施放气球的资质和资格。

施放气球必须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值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