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以下简称气球)施放活动进行管理。施放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具备施放气球的资质和资格。施放气球必须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值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