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监测、调查、评估、统计、鉴定和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工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