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监测、调查、评估、统计、鉴定和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