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城乡建设水平、防雷减灾需求和人口、雷电灾害、现有防雷检测站(点)分布情况,制定本省防雷检测站(点)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