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归侨、侨眷的合法侨汇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经办侨汇的银行应当及时兑付侨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索、侵吞、冒领、冻结、截留和克扣。归侨、侨眷依法享有使用侨汇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