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