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汇交制度。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按照年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

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