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申请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八日内提出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收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二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