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测绘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查、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对测绘资质审查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