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二)本行政区域内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四)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五)其他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